一般企业发行融资性商业本票多经金融机构保证,惟下列几种情况之本票可不经金融机构保证:
(1)股票上市公司,财务结构健全,并取得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之承诺所发行之本票。
(2)政府事业机构所发行之本票。
(3)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财务结构健全之证券金融事业所发行之本票。
(4)公开发行公司,财务结构健全,并取得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之承诺。
须经金融机构保证者:
工商企业为筹集短期资金,所发行之商业本票。
无须经金融机构保证者:
1、经证券交易所审定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发行公司,财务结构健全,并经取得银行授予 信用额度之承诺所发行之商业本票。
2、政府事业机构及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财务结构健全之证券金融事业所发行之商业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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