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形下的企业适合破产重整企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该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进行破产重整: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也就是说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破产重整;第三个条件是对于破产重整专门提出的,即虽然还未达到破产清算的地步,但若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破产重整。
如何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司法解释列举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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