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养登记证很严格有吸毒前科的人都不受理吗
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并终止收养评估程序: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收养申请人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度残疾(精神或者智力残疾除外)、重大疾病,但不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除外。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故意或过失致使与其正进行融合的被收养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况的。
二、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五)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六)登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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